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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在移动智能终端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语音呼叫防侵扰服务。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合适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应用软件等防侵扰服务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 公益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公益性短信息发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类公益性短信息,情况危急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有关应急预案和机制,先行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于非应急类公益性短信息,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前15个工作日向同级电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发送申请,说明短信息发送理由、发送内容、发送时间、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发送内容应包含发送机构名称和联系电话,不超过70个字符,不得含有网址、链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信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短信息内容、发送范围、发送频次、发送总量、用户接收意愿等因素,视情况协调相关企业发送。对于不宜以公益性短信息形式发送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相关情况和理由。工作宣传类短信息不纳入电信管理机构协调发送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发送具有短信息特征的公益性信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用户投诉
第二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受理并处置短信息、语音呼叫服务中涉及本单位的投诉。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
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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