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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4GHz、5.8GHz 频段无线电频率以及设置、使用的相应机载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许可的,申请人(民用无人机所有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民用无人机网上许可受理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依法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及无线电台(站)承诺书,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第九条 【公网使用】民用无人机通过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作为地面遥控、遥测、信息传输设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但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第十条 【航空专用频率和台站许可】民用无人机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频率使用许可。 使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设置、使用的民用无人机航空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十一条【许可延期及变更】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5年。相关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使用民用无人机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载明的许可事项和条件使用,不得故意收发载明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终止使用民用无人机机载或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妥善处理相关设备。
第十二条【维护要求】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无线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 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提升自身抗干扰能力。
第十三条【电磁保护和使用安全】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机载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民用无人机机载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 (站)使用人应对相关无线电台(站)及其附属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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